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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淀提高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积极做好民生保障工作

发布时间:2017年12月15日信息来源:海淀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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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记者从区财政局了解到,近日,我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作出调整,基本生活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5倍(含零用钱)。

  根据《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》规定以及市统计局、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,区财政局对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作出调整。此次调整在基本生活费、照料护理费、特困人员零用钱、换季费、医疗、住房、教育、供暖等方面均有体现。具体标准调整为:基本生活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5倍(含零用钱);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、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,分别制定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%、40%、60%;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再拨付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%作为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费;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由供养服务机构为其发放零用钱;换季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,可用于购置换季物品等;医疗、住房、教育、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。

  此次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承担。区财政局将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,保障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支出,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工作,支持民生工作稳步推进。(记者 景天)